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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—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



一、 前言

我國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,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,但兩保險性質目的不同,卻同樣規範在同一部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中,基於制度衡平性考量,無法僅針對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、加保方式、給付內容及保險財務等單獨調整,致難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適足之保障。又目前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屬補充性立法,財源不穩定且多以年度計畫方式辦理,亦不利於專業人力培養及業務永續經營。

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,政府以專法形式,將既有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《勞工保險條例》抽離,除擴大納保範圍,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,並整合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之規定,於本(110)年4月30日公布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,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,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重返職場,讓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,獲得最完整的工作安全保障,除現行1,056萬餘被保險人外,預估新增56萬名勞工加保,每年新增近2,800個家庭受惠。 二、法案重點

(一)擴大納保範圍 ■ 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,不論僱用人數,全部納入強制加保對象,且到職即受保障,即使雇主漏未辦理加保,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仍然享有保險給付權益。 ■ 按不同就業型態,提供強制、自願及特別加保等多元加保管道;針對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,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,提供簡便加保措施,讓勞工都可以按其勞動關係加保,獲得職業災害保險保障。

(二)提升整體保障 提高投保薪資:上限由新臺幣(以下同)4萬5,800元提高至7萬2,800元,部分工時工作者的下限由1萬1,100元提高至基本工資,除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給付保障外,也可更有效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,有助企業穩定經營。 增進各項給付權益:擴大醫療給付範圍,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外,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%發給,第3個月起發給70%,以保障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不能工作期間的經濟生活安全。另增列部分失能年金,及失能、遺屬年金皆改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,不再按年資計算,以強化對年資較短勞工的權益保障。 充實相關津貼補助: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,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,提供照護補助。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,提供器具補助。另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,也提供醫療、器具、照護補助、失能或死亡津貼等。

三)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: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,以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。 落實職業災害預防:除挹注經費協助雇主辦理相關預防工作外,亦將擴大辦理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,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,也提供健康追蹤檢查。 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: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,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,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。另提供勞工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,也補助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僱用職災勞工,以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。 三、結語

臺灣經濟成績亮麗,勞工朋友功不可沒。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,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是政府繼《就業保險法》後,又一部建構「職災預防、補償及重建」完善保障制度的社會保險專法,未來將全力落實,把職災風險降到最低,並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庭更快、更大、更周延的照顧與保障,打造一個更安全、健康的勞動環境。





主文來源:行政院_新聞傳播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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